为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公民主动参与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公民体育健身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市实际情况。 。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街道镇(园区)三级投资建设,或者区级投资建设,或者区、街道、镇(园区)共同投资建设的健身中心。 。
2、管理原则
(一)安全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切实加强健身中心日常管理,确保健身器材完好、服务环境规范、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确保健身器材能够安全向公众开放。
(二)属地化管理。
根据土地权属确定健身公园管理主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为公民健身锻炼提供保障。
(三)激励原则。
通过市体育局和区财政的专项资金补贴和“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调动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大健身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做好全民健身工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满足公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3. 权利和责任
(一)明确资产权属。
按照“统一集中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健身中心将根据建设工期和设备实际磨损情况,于2015年12月30日前更新完毕。维修后划拨给设施所在镇(园区)或土地所有权部门,统一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为长期管理奠定基础。
(二)明确管理主体。
各街道镇(园区)负责辖区内所有社区健身中心的统一管理。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绿地、公园内健身中心的统一管理。区体育局负责全区健身中心的统筹规划、建设指导和综合监管。
(三)明确职责任务。
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要是:一、建立管理机构,构建管理网络,配备1-2名专职设施管理人员。 2、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健身中心规范、安全、开放。 3、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纳入各街道、镇(园区)或部门预算,确保管理人员、设备维护、设备更新、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等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四)明确支持政策。
区政府基于激励原则,鼓励各街道、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投入,为市民健身创造良好条件。一是新建健身中心按照市体育局相关政策,落实市、区相应专项配套资金,按比例给予资金补贴。二是根据健身中心日常管理情况和考核结果,区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日常运营管理。
4、管理体系
(一)登记统计系统。
设立《社区健身花园场地开放日志》、《社区健身花园场地变更登记表》和《社区健身花园场地管理状况登记册》,即“一书一表一册”。及时建立规范、完整的“一点一表”档案,由各街道、镇(公园)、相关管理单位和区体育局登记备查。
(二)搬迁、施工备案制度。
健身中心经批准需要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向区体育局报告。同时,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厂址进行重建。重建的园林场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规模。搬迁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所需资金由搬迁单位承担。
(三)统一保险制度。
各管理单位负责为本区域健身中心购买保险。若在开放时间内发生因设施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四)专业检查制度。
各街道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均配备1-2名专门的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巡查,保存相应记录,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保养、维修联络工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shan360.com/html/tiyuwenda/8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