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1 个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卫生要求
5健康管理
6执业者卫生
附录A
附录B
·前言
本标准4.1.2.4.4.4、4.5.2、4.6.1、4.9.2 b)、4.12.1、4.16.6、4.16.9.5.2.2、5.4.3、5.5.2.6.2.2、6.3.2、 A.1、A.2.1、A.2.3、A.2.4、 A.2.6、A.2.7、B.2.1、B.3.1、B.3.3、B.4.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该系列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量值要求》、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由GB/T 37678等五个标准组成《公共场所卫生评价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代替GB 9663-1996《饭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 GB《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商店) )和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3-1996《公共交通卫生标准》、GB 16153-
1996年《饭店(餐馆)卫生标准》中定期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公共场所常规卫生要求;
——增加了公共场所健康管理和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内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江苏省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永胜、王成东、杨善文、杨健、姜胜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9673-1988、GB 9663-9673-1996;
——GB 16153-1996。
1 个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要求和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馆、宾馆、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娱乐厅(室)、歌舞厅、音乐厅、体育场(场馆)、游泳池(场馆)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室、候车室(飞机、轮船)及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量要求
WS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标准(卫发监发〔2001〕1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可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子、卫生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等重复使用且接触皮肤、粘膜的物品膜等
3.2工作手车
酒店、宾馆、宾馆等住宿场所用于卫生保洁时放置保洁物品和临时保洁、存放一次性物品、布草物品、消耗品以及回收污染物品和废物等的车辆。
4 基本卫生要求
4.1 项目配置
4.1.1公共场所安装的卫生相关产品(包括:消毒产品、涉水产品、杀虫剂、杀鼠剂、避孕套以及为顾客提供的洗发水、沐浴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品、化妆品等。 )应实行进货验收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标签规范。
4.1.2 采购、进出记录应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保存,索证、验收、进出记录等数据应保存2年。
4.1.3 公共用品、器具数量应能满足业务需要。常用公共用品基本要求见附录A。
4.2 物品存储
4.2.1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存放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区域或者区域。
4.2.2 物品应分类存放于单独的货架上,距离墙壁和地板至少10cm。
4.2.3 清洁、消毒后的公共用品应当分类存放在清洁设施内。
4.2.4 消毒剂、农药、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在专门的房间或柜台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4.3 公共用品和器具
4.3.1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规定。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后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3.2 公共场所常用公共用品清洁消毒管理基本要求见附录B。
4.3.3 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子、拖鞋、美容美发工具、足疗工具等公共用具应在每次顾客使用后进行清洁和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器具,顾客不得使用。
4.3.4 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和运输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清洁、消毒后的用品、用具的存放容器和污染物品的回收容器应当分开,并有标志。
4.4 通风
4.4.1公共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4.4.2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空调运行期间新风系统、排风系统或设施应正常使用。
4.4.3 人群密度大、自然通风条件差、营业时间内不便利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风系统或设施,并保持营业时间内的正常使用。新风量应符合GB 37488的规定。
4.4.4 采用燃气热水器提供热水的,热水器和燃气瓶应安装在单独的使用热水的房间内。
4.4.5 热水器应具有较强的排风功能,燃烧产生的气体应直接排至室外,保证现场空气质量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4.6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烟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5 空调设施
4.5.1 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其卫生指标和卫生管理应符合GB 37488和WS394的要求。
4.5.2 采用壁挂式、吸顶式、柜式、窗式等分散式空调设施的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械通风系统或设施,并应正常使用营业期间。
4.5.3 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的过滤器和散流罩应定期清洗,不得积灰。
4.6 饮用水
4.6.1 饮用水宜采用集中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4.6.2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水源卫生保护和供水过程卫生管理应符合《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并应有日常管理记录和水质记录。年检及资质报告。
4.6.3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设施的设计、管理和水质应符合GB 17051的要求,并有日常管理记录和年度水质检查报告。
4.6.4 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6.5 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的公共场所,其产水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应符合GB 5749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的水质处理机应取得卫生许可证认可,并做好设备、管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7 游泳池水、沐浴水
4.7.1 人工游泳场所、浴场使用的原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7.2 人工游泳场所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每天补充充足的新水。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游泳池水质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儿童游泳池运营期间应持续补充新水。
4.7.3游泳场馆设置的强制通过式足部浸泡消毒池应正常使用,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游离余氯含量保持在5mg/L~10mg /L。
4.7.4 洗浴场所的淋浴水、沐浴供水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的运行应避开积水区和积水区,淋浴喷头和热水龙头应保持清洁。
4.7.5 洗浴场所的水应循环、净化。循环净化装置应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天应补充足量的新水。洗浴场所水质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
4.8 卫生相关产品
4.8.1 公共场所配置和使用的消毒用品、涉水用品、杀虫剂、灭鼠剂、避孕套、洗发水、沐浴露、烫发剂、染发剂、美容护肤化妆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过期产品和劣质产品不得配置和使用。
4.8.2 美容店、美发店等场所顾客使用的口红、眉笔等美容用品应由个人专用,不得共用或混合。
4.9 浴室
4.9.1 公共器具清洁消毒间要求
a) 应专用专用房间,不得擅自停用或变更该房间,不得在清洁消毒室内从事与清洁消毒无关的活动;
b) 清洁、消毒、清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
c) 有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并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消毒)、洗消设备和T工具; d) 饮水机、制冰机、清洁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不得放置。
4.9.2 清洁用品储藏室(备用用品仓库)要求:
a)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类型、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室,或者在场所洁净区内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室。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业务需要;
b) 公共用品应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水、沐浴露等消耗品分开存放;
c) 不得放置受污染的物品、清洁工具、个人必需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
d) 室内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变、无灰尘。病媒控制设施应安装和正常使用,不得滋生病媒生物。
4.9.3 公共盥洗室(洗衣房)要求:
a) 公共用品洗涤间应有专用房间,保持环境整洁;
b) 公共用品洗涤、消毒、烘干设备和洗手、更衣、通风、照明、清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c) 公共用品应分类清洗,清洁用品应及时存放于清洁设施内,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的储存容器应严格分开,运输过程中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9.4 烫发、染发室(区)要求:
a) 烫发、染发操作应在烫发、染发车间(区)内进行;
b) 烫发、染发工作室(区)内的机械排风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
4.9.5 卫生间要求:
a) 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洁、保洁,确保无积水、水垢、异味。给排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b) 设有坐便器的公共卫生间应提供一次性衬垫;
c) 应使用专用清洁工具清洁住宿场所客房浴室内相应的卫生洁具(面盆、浴缸、坐便器),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卫生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
d) 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进行合理清洗,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10 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4.10.1公共用品和设备的消毒应选择适当的方法,清洁消毒流程应规范,确保消毒效果。
4.10.2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时,消毒池的容量和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保证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和浸泡时间,消毒后的器具应充分冲洗。
4.10.3 使用消毒柜进行消毒,应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采用蒸汽和煮沸方法消毒应保证消毒时间和消毒温度。
4.10.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后应采取清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4.10.5 应记录公共用品清洁消毒过程,包括消毒时间、人员、方法、消毒物品种类和数量等。
4.11 卫生清洁工具
4.11.1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吸尘器、拖把、抹布等用于卫生清洁的工具、设施和设备,以满足保洁、保洁工作的需要。
4.11.2 浴室保洁应配备消毒卫生洁具(面盆、浴缸、马桶)的专用工具、抹布和设备以及相应的储存容器。工具的种类和抹布的数量应与台面、墙壁、地板、卫生洁具(水槽、水槽、马桶)的清洁相对应,工具和抹布的用途要明确。
4.11.3 应适当设置存放清洁工具的房间或区域。浴室清洁工具、抹布和储存容器应明确标记其用途。清洗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混合或乱用。
4.12 作业车辆管理
4.12.1 住宿场所应配备作业车辆,其数量应与场所经营规模相适应。
4.12.2 50间以上的住宿场所应配备工作车,每层或每20间房间配备一辆车。
4.12.3 工作车内的清洁公共用具及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水、沐浴露等消耗品应分类存放。
4.12.4 应设置专用的公共用品(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杯子、拖鞋等)和垃圾存放设施。
4.12.5 作业车辆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合理设置清洁工具存放容器和抹布存放地点,有效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4.13 送货清洁管理
4.13.1公共场所不具备对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物品进行清洁消毒条件的,应选择向公众提供洗衣服务的单位进行清洁消毒。
4.13.2 公共用品的洗涤应选择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专业洗涤干燥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
4.13.3 应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同,建立交付管理台账,并保存交接、验收记录。
4.13.4 清洗后的公共用品应符合GB 37488的要求,贮存和运输应采取清洁措施。
4.14 矢量控制
4.14.1提倡采用物理方法防治。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区,定期检查和维护场所内病媒生物防治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4.14.2 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坚固、防水、防腐、防火材料制成的垃圾储存箱(箱)、垃圾房、垃圾车等垃圾存放设施。内部建筑物应光滑、易于清洁。废物收集、储存、运输设施应当采用盖、门等密封措施密封,防止恶臭蔓延和病菌侵入。
4.15环境清洁与保洁
4.15.1公共场所应定期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4.15.2 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应采用湿式清洁或其他合适的清洁方法,避免扬尘。
4.15.3 公共场所物品应当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堆放、乱放。
4.15.4 地面不应有灰尘、水或污垢,墙壁、天花板不应有蜘蛛网、霉斑或脱落物。
4.15.5 室内物品无灰尘、污垢。
4.15.6 室内空气应新鲜,无霉味、婚臭及其他异味。
4.16 标志识别
4.16.1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显着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符合国家控烟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16.2 住宿内提供的洗脸盆和洗脚盆应贴有标签,清楚表明其用途。
4.16.3 沐浴场所应设置“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不得沐浴”的警示牌,应在前厅吧台、更衣室入口等显着位置设置。标志应满足固定、耐用的要求。
4.16.4 游泳馆应在入口处等显着位置设置“禁止甲型肝炎病毒、戊型肝炎病毒、性病、传染性皮肤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心脏病”字样。更衣室。这是对病人、精神病人、酗酒者和其他不适合游泳的人的警告信号。该标牌满足固定、耐用的要求。
4.16.5 发廊应配备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并独立存放,存放容器上应标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4.16.6 清洁消毒间、清洁用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间、洗衣间等功能用房应设有固定标志,明确房间用途。
4.16.7 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除外)、洁净物品储存设施、污染物品回收设施、有毒有害物品储存设施等应有相应标志和明确用途。
4.16.8 客房卫生间清洁工具及其相应的存放容器应有明确的用途标识。
4.16.9 经清洁和消毒的公共用品和用具应有适当的标记,以便于与污染物品区分开。
5健康管理
5.1 健康管理组织
5.2.1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5.2.2 健康管理体系应包括:
——环境卫生清洁系统;
——空气质量、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系统;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卫生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和分散空调管理系统;
——员工健康检查、培训和个人卫生制度;
——健康相关产品采购、认证和验收体系;
——饮用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系统;
——游泳场所、洗浴场所水质管理体系;
——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
——日常卫生检查和奖惩制度;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响应和报告制度。
5.3 操作流程
5.3.1公共场所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对环境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和储存、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等规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用品和设备等
5.3.2 公共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所在岗位的卫生操作要求,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5.4 文档管理
5.4.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张贴在场所显着位置,经营项目应当与许可证范围相符。
5.4.2 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显着位置标明卫生信誉等级。
5.4.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有效,应随身携带或集中保存在工作场所,以便查验。
5.5 文件管理
5.5.1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归档和管理:
——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及健康管理制度;
——健康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知识培训教材等管理信息;空气质量、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检测报告;
——公共用品、器具的更换、清洗、消毒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记录;
- 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记录;
——健康相关产品配置、证书申请、验收、入库记录等信息;
——日常卫生检查记录和卫生质量投诉处理记录;选址、设计、竣工验收资料;
——其他应当归档和管理的信息。
5.5.2 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并妥善保管。各类归档管理材料应当有相关人员签字。
5.6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的管理
5.6.1公共场所应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场所内卫生设施使用正常,卫生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5.6.2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健康隐患,防止传染病蔓延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5.6.3 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
5.6.4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传染病和危及健康事故的应急预案。当发生传染病和危及健康的事故时,应立即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5.6.5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出现传染病症状时,应当离开工作岗位,待传染病消除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5.6.6 公共场所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在相关场所设立安全套销售设施。
5.7 卫生检查
5.7.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空气质量、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查。每年都有卫生规定。少于一次。
5.7.2 公共场所应在显着位置如实公开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6执业者卫生
6.1 员工健康管理
公共场所每年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肝炎病毒、戊型肝炎病毒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客服工作。 。
6.2 从业人员培训
6.2.1公共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有相应的培训、考核材料和记录。
6.2.2 在职员工每两年应接受一次进修培训。
6.3 员工个人卫生
6.3.1 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3.2宜至少准备2套工作服,工作时穿干净的工作服。
6.3.3 美容美发人员为顾客提供洗面(剃须)、美容服务时应佩戴口罩。
6.3.4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
6.3.5 美容美发人员、足浴服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为顾客提供理发、美容、足浴服务前;
——触摸耳朵、耳朵、头发、嘴巴等人体部位后;
- 如厕或进行其他可能污染手的活动后。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常用公共用品和器具的基本要求
A.1 公共物品
A.1.1住宿内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的配置至少为床位数量的3倍。枕芯、床罩、床垫的数量应满足业务需要。
A.1.2浴室区域,更衣室和休息室(房间)的床上用品(枕头套,被子盖,垫子等)应至少配置为床数量的三倍。应该为客户提供毛巾,毛巾,浴袍和其他公共用品。配置至少是储物柜数量的两倍。
A.1.3顾客在美容和美发场所使用的毛巾可以满足业务需求,并且应配置至少10倍的座位或床位,并且不应少于20倍。美发布应至少配置为数量的两倍座位数。
A.2公共餐具
A.2.1住宿中的杯子和拖鞋等公共用具至少应提供两倍的床位。
A.2.2如果客房里没有浴室,则每张床都应配备洗手盆和脚盆地。
A.2.3沐浴区的杯子和拖鞋等客户用具应以储物柜数量的两倍配置,并且修脚工具的数量应至少是技术人员数量的两倍。
A.2.4美容和美发工具的数量应是美容和美发师的两倍以上,不应少于3套。
A.2.5美发场所应配备特殊的美发工具,可为甲状腺皮炎和皮肤疾病的患者提供完整的工具。
A.2.6在其他为客户提供杯子的公共场所,应以最大接收负荷的两倍配置杯子。
A.2.7剧院的立体观看眼镜应在单个节目的最大接收负载下配置两倍。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通用公共用品清洁和消毒管理的基本要求
B.1住宿地点
B.1.1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子盖和其他床上用品应保持清洁和整洁,每位客人应在每位客人之后进行更改。对于长期居民,应每周至少更改一次。
B.1.2床罩,枕头芯,床垫和其他用品应定期更换并清洁,以保持清洁。
B.1.3床单,枕套,被子套,毛巾,浴巾,浴袍和其他公共用品应在每位客人后清洁和消毒。
B.2沐浴地
B.2.1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子盖,垫子和其他床上用品应每天更改,清洁和消毒,以使它们整齐。
b.2.2公共用品,例如毛巾,浴巾和浴袍,以供客户使用,每次使用后都应清洁和消毒。
B.2.3修脚和脚按摩毛巾应仅使用。
B.3美容院
B.3.1床上用品床单,枕套,被子盖,垫子和其他床上用品应每天更改,清洁和消毒,以使它们整齐。
B.3.2提供给客户的毛巾应在每次使用后清洁和消毒。
B.3.3美发布每天应清洗并保持整洁。
B.3.4毛巾供美容,美发,佩林和染发,应该易于区分和使用,不应混合。
B.4公共交通
B.4.1床单,枕套,被子盖,垫子和其他公共用品应为每位乘客或每次旅行结束时进行更改,以保持清洁。
B.4.2座椅套,座垫和其他公共用品应定期更换并保持清洁。
律师Dai Weixiang
Dai Weixiang,男性,高级合伙人兼借用工程和法律学士的东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副主任。目前,他是贷款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达利安市司法局的顾问。
他于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他从事律师的经验多年,并且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面有4年的经验。他曾担任Evergrande Group Dalian Company和Liaoning Company的监督办公室主任。自执业法律以来,他一直担任各种司法评估案件的代理商,例如建筑工程评估,刑事评估,机动车交通事故评估,医疗损失和医疗产品质量评估,消防工程评估,环境损失评估等,等等,等等并在司法评估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通过法医身份成功地代表了许多刑事案件和行政确认案件,并在法医身份识别行业中进行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在练习期间,他遵守了“忠诚,勤奋,尽责和专业精神”的实践理念,并为许多公司和个人处理了数百个成功的案例。他以自己的认真和精致的专业服务获得了双方的一致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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